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作者: 时间:2020-07-20 点击数: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奖励办法

(川建院(2018) 98号)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努力成才,促进学生 思想道德素质、专业素质、文化素质、创新实践素质、身心素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和四川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院级评优、表彰由学院统一进行。各系(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 细则,并报学院备案。

第四条 评优推荐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二、 评审机构

第六条 学院设立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一)评审委员会 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任主任,学生处、宣传部、科研处、院团委、教务处以及各 系(院)等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任委员。评审委员会下设学院奖励办公室,办公室 设在学生处。

(二)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学院学生奖励办法,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 奖励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审批学院学生奖励获得者名单。

第七条 各系(院)、各相关职能部门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系评 审小组),各系(院)由系(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评审小组由3-5人 组成,系(院)党政领导、辅导员代表应为评审小组成员。各相关职能部门由部门 负责人任组长,评审小组由3-5人组成,直属学生团体指导教师及相关工作人员 应为评审小组成员。

三、 奖励种类

第八条 奖励种类

(一)学院设立以下先进集体奖

1. 文明班级

2. 先进班级

3. 作风优良先进集体

(二)学院设立以下先进个人奖

1. 全优生

2. 三好学生

3. 优秀学生干部(学生干部范围:院团委委员、院学生会委员,团委及学生会 各部正副部长,系团总支委员、系学生会委员、班团支部委员,班委委员,系团总 支及学生会各部正副部长,学生处、保卫处直属学生团体各部正副部长。)

4. 优秀毕业生

四、奖励条件

第九条 评选基本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 遵守学院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院的各项活动。

3. 在学院考核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

4. 集体风貌积极、健康、向上。

(二)先进个人评选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本学年内两学期的操行成绩均为优 秀,无处分。

3. 本学年内被院级通报累计不超过四次(不含四次)

4.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工作、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身心健康。

5. 学生干部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积极完成组织上交给的各项任务,有责任 心,以身作则,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条 文明班级、先进班级评选条件及比例

(一)“先进班级”原则上要求班级无人受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其他处分 不得超过5人次;“文明班级”无人受任何处分。

(二) 班团干部以身作则,起模范作用,带领全体同学积极投入创“文明班级”、 “先进班级”活动中,班风良好。

(三) 班级形成了勤学好问,刻苦钻研,事实求是,互帮互学的良好学风。“先 进班级”不及格率15%以下,“文明班级”每学期班级不及格率在10%以下。

(四)班级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全学年各种评比取得较好名次。

(五) “先进班级”学年宿舍卫生得A率90%以上;“文明班级”学年宿舍卫生 班级得A率95%以上

(六) 学年综合考核中班级在系排名前三分之一。

(七)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评为“文明班级”和“先进班级”:

1. 学年内无“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班级;

2. 学年内校风检査违纪率超过1%。的班级;

(八) “文明班级”评选比例为学院班级总数的5%, “先进班级”的评选比例为 学院班级总数的10%。

(九)对文明班级与先进班级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发放奖金。“文 明班级”奖励金额为500元,“先进班级”奖励金额为300元。

第十一条 全优生、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全优生”的总平成绩在90分及以上,单科成绩在80分及以上。

(二)“三好学生”的总平成绩在80分及以上,单科成绩在70分及以上。

(三)“全优生”符合条件均参评,不限人数;“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为学院学 生人数的3%o

(四)对全优生、三好学生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发放奖金。“全优 生”奖励金额为300元,“三好学生”奖励金额为100元。

第十二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干部以身作则,起模范作用。

(二)坚持原则,关爱同学。

(三)总平成绩在75分及以上,单科成绩在65分及以上。

(四) 评选比例为学院学生干部总数的10%0优秀学生干部授予荣誉称号、 颁发荣誉证书并发放奖金。奖励金额为100元。

第十三条 优秀毕业生

用于奖励在校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表现优良的学生。

(一)学习成绩优良,在校期间无补考或重修科目。

(二) 获得过“全优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习雷锋先进个人”、 “优秀青年志愿者”等院级以上任一荣誉称号(奖学金除外)的学生。

(三) 院级“优秀毕业生”名额为学院应届毕业生总数的8%o院级“优秀毕业生” 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发放奖金。奖励金额为100元。每年6月表彰。

(四)省级“优秀毕业生”按照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评选。省级“优秀毕业生”授予 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发放奖金。奖励金额为200元。每年6月表彰。

第十四条 单项奖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弘扬正气,发扬成绩,积极进取,学院特设立“精神文明 先进个人”单项奖,为获得单项奖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精神文明先进个人:在预防和抗击疫情、抗洪抢险、地震和其他救援抢险等时 期,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助人为乐、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奖 励金额为100元。本奖项由各系(院)进行初审推荐。

第十五条 作风优良先进集体

(一)遵守学院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院各项活动,并表现突出,诚恳的服务 于同学。

(二)集体风貌积极、健康、向上。

(三) 评选范围为院团委、院学生会各部门,学生处、保卫处直属学生团体。 评选比例为集体总数的20%,评选时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院团委、院学生会各 部门由团委初评,学生处、保卫处直属学生团体由学生工作部初评。

(四)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发放奖金,奖励金额300元。

五、评定程序及时间

第十六条 学院奖励评定程序

(一)先进集体奖

1. 集体申报:符合评定标准的学生集体提出申请;

2. 系(院)审核:各相关职能部门、系(院)学生奖励评审小组按照评定办法 严格审核,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报学院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处);

3. 汇总公示:学生处汇总各系(院)、各相关职能部门报送的奖励名单,公示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院评审委员会;

4. 学院评审:经学院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二)先进个人奖

1. 学生申报:符合奖励评定标准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2. 班级评定:根据个人申请,经班级民主评议并公示3个工作日后,报系(院) 评审小组;

3. 系(院)审核:系(院)学生评审小组按照评定办法严格审核,公示5个工 作日无异议,报学院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处);

4. 汇总公示:学生处汇总各系(院)、各相关职能部门报送的奖励名单,公示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院评审委员会;

5. 学院评审:经学院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七条 评定时间

(一)学院奖励中“文明班级”、“先进班级”、“全优生”、“三好学生”、“优秀学 生干部”、“单项奖”、“作风优良先进集体”,每学年评定一次,于每年9月开始评 定。

(二) "院级优秀毕业生”、“省级优秀毕业生”每学年评定一次,于每年11月 评定。

第十八条 申诉

学生个人对奖励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系(院)初评结果公布的有效时间 内向本系评审小组提出申诉,系(院)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作 出答复;如学生对本系(院)的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5个 工作日内向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受申诉后5个 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核査后作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通知学 生本人及所在系(院),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监督

1. 学院奖励的评定管理工作,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检 查和审计。

2. 监审处负责学院奖励评定的监督,并在评选期间设立咨询、投诉邮箱和电话, 受理师生的投诉。

3. 各级评审主体评在评优工作中因不负责任、疏忽大意而导致失误,使学院或 学生利益受损,所造成的损失由相关教职工承担;存在违纪违规、弄虚作假、贪污、 侵占等行为,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 学生在评优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等行 为,一经发现,学院将取消其参评资格。已发放的奖励予以追回,并视情节轻重, 按校纪校规处理。

六、附则

第二十条 学生奖励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于2018年7月修订,2018年9月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