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

作者: 时间:2020-07-20 点击数: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院学生刻苦学习,积极向上,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和四川 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二、评审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一)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任主任,学生处、教务处以及各系(院) 的学生工作负责人任委员。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二)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讨论和决定有关学 生奖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审批学院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第四条 各系(院)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系评审小组),由系 (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评审小组由3-5人组成,系(院)党政领导、 辅导员代表为评审小组成员。

三、标准及比例

第五条 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获奖学金的学生, 学院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奖学金分为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 等奖学金。

第六条 奖学金评定标准:

1特等奖学金单科学习成绩须在80分以上,总平成绩不低于90分。

2. 一等奖学金单科学习成绩须在75分以上,总平成绩不低于85分。

3二等奖学金单科学习成绩须在70分以上,总平成绩不低于80分。

4.三等奖学金单科学习成绩须在65分以上,总平成绩不低于75分。

第七条 奖学金评定比例及奖励金额

1. 特等奖学金符合条件者均可参评,每人每学年1600元。

2. 一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2%评发,每人每学年800元。

3. 二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5%评发,每人每学年600元。

4. 三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5%评发,每人每学年300元。

四、评定办法

第八条 奖学金的评定规则:

1. 操行成绩为优。

2. 除选修课外的所有当期课程成绩均纳入奖学金评定范围。其中二级制科目成 绩必须为合格,但分数不计入总平成绩。

3. 奖学金总平成绩计算办法:选修课和二级制科目外的所有课程成绩总和除以 课程科目数。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

1. 被院级通报批评两次(不含两次)以上者;

2. 受学院纪律处分未满12个月者;

第十条 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每学期开学后开始评定上学期奖学金。

五、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奖学金评审程序为:

1. 学生申报:符合奖学金评定标准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2. 班级评定:根据个人申请,经班级民主评议并公示3个工作日后,报系(院) 评审小组;

3. 系(院)审核:系(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按照评定办法严格审核,公示 5个工作日无异议,报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处);

4. 汇总公示:学生处汇总各系(院)报送的奖学金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 议后,上报学院评审委员会;

5. 学院评审:经学院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6. 监督发放:根据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的奖学金名单交财务处通过学生本人银 行卡发放。学生不办卡或不及时提交银行信息的,奖学金暂存财务处,学生提交银 行卡信息后发放。不得办理委托手续,借用他人银行卡代发。监审处对奖学金评审 发放情况全程监督。

第十二条 申诉: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系(院)初评结果公布的有效时 间内向本系(院)评审小组提出申诉,系(院)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 日内作出答复;如学生对本系(院)的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 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受申 诉后5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核査后作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系(院),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监督:

1. 学院奖学金的评定管理工作,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 检查和审计。

2. 监审处和学生处负责学院奖学金评定过程的监督,并在评选期间设立咨询、 投诉邮箱和电话,受理师生的投诉。

3. 学院教职工在奖学金管理工作中因不负责任、疏忽大意而导致失误,使学院 或学生利益受损,所造成的损失由相关教职工承担;存在违纪违规、弄虚作假、贪 污、侵占等行为,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 学生在奖学金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等行 为,一经发现,学院将取消其参评资格。巳发放的奖学金和证书予以追回,并视情 节轻重,按校纪校规处理。

六、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