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20-07-20 点击数: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川建院2019) 1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标准和尺度统一,认定 内容、程序、方法透明,确保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切实把好事做好,把实 事办实。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财2018)16号)和四川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 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函2019)274号)文件精神,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三条 学院建立健全包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 构、系(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评议小组的四级认定工作机制。

第四条 院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第一负责人。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 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系(院)成立认定工作组。各系(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 组员由学生干事、辅导员、1-2名学生代表和1-2名教师代表组成,认定工作组具 体负责组织、审核本系(院)的认定工作。系(院)资助认定工作组成立后报学院 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并在系级内部公示。

第六条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辅导员任组长,班团干部和部分学生代表为 成员(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学生代表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 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将宿舍管理员纳入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的组成应在班内公示,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报系(院)认定工作组备案。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一般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 档次。特别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基本不能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不超过班级总人数15%,如果超过,请书面材料向系(院)认定工作组说明;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仅能小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一般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

第八条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 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群体学生信息全部 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在学生资助政策范围内优先资助。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认定工作和动态调整工作在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条 提前告知环节

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发国家资助政策简介,向学生全面宣传国家资助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程序和依据。

第十一条 每学年开学,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启动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环节

学生本人向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纸质申请,并在省资助系统提交个人电子申请, 并如实填写《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一,以下简称《申请表》 双面打印),并承诺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及后果。

第十三条 学院认定环节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组织民主评议,确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档次,并在省资助系统进行审核,报系(院) 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各系(院)可以利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 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 果存在的偏差。

第十四条 结果公示环节


班级认定结果在班级内部公示。

系(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 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再进行省资助系统审核,纸质 材料认定档次和系统档次必须一致。

如有异议,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院) 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名单及认定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姓名、年级、班级、认定结果等基本信息,不得公布学 生敏感信息;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坚决杜 “一纸困难材料定困难生身份”、“贫困演讲”或“选贫困生”等现象的出现;要釆取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不能简单粗暴确定 认定比例,不得强行分摊认定人数,更不能搞全员认定;要统一认定标准和尺度, 确保公平公正;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 本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 建档备案环节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依据认定标准和其在校消费情况进行评议,并向系(院)认 定工作组提交评议材料、结果和会议纪要。

系(院)评审后,将各班级纸质材料分班归档,列出目录,并出具系(院)认 定工作组组长签署的评审报告(包含:评审依据、评审流程、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 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系(院)审核通过的《申请表》,报学生 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建立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和省资助系统审核。

第五章确保认定工作质量和监督

第十六条 加强资助育人

各系(院)要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励志 教育、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引导学生及监护人如实客观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七条 严肃工作纪律

相关部门或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优亲厚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在困难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一 经核实,学院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巳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学院纪委(监审处)负责认定工作的监督,并在认定期间设立咨询或投诉电话, 受理师生的投诉。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系(院)认定工作组应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或邮箱,并 在校园网或通过其他形式公示,积极收集、发现学生资助评审过程中的问题,并及 时调查核实处理,处理结果要向举报人反馈。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即使已取得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也应立即取消,并停止对其的困难资助。

一) 经查实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者;

二) 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者;

三) 获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并能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 本开支;

四) 家庭因建(购)房、购车、结婚等债务导致无力供养学生完成学业者。

第十九条畅通举报渠道

师生等发现评定过程中的问题可以及时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学院 纪委(监审处)反映或举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电话:德阳校区0838) 2650256,成都校区028) 89339160,资助专用邮箱:1057585079@qq.com学院 纪委(监审处)电话:0838) 2653997, (0838) 2651960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91日起施行。原《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川建院2017) 78号文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学生处)